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管理的严肃性,杜绝违规使用印章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经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本会印章实行专人管理。
第三条 印章使用审批。印章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
第四条 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印章使用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章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章范围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要坚持原则,严禁空白用章。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或他人代盖印章。
第六条 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印章,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公函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跨月。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印章的保管维护工作。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柜内。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启用印章,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移交印章的,必须报经印章签批人批准,移交给签批人指定的人员。印章的移交必须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并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组织安排调离工作岗位需要移交印章的,须重新指定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章指定专职干事负责保管和按规定使用,财务专用章指定由会计保管和按规定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2011年2月6日起实施,如有变更,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