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动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而成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成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理事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揭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发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本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以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相关方面公布,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召开理事会之前应告知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信息披露应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社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2011年2月6日起实施,如有变更,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