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编辑时间:2015-09-23 11:46:00      发布: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

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章程》,为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立项程序、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管理及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立项规定

    第三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向捐赠者提供本会的常规项目供其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或其当地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四条  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

      受赠方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的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民政部主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对项目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要按协议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本会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经检查验收,项目为优秀的,对其有功人员,经秘书长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审批,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该项目的管理费中列支。

经检查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由2011年2月6日起实施,如有变更,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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