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编辑时间:2015-09-23 11:45:00      发布: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

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经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试用、入职、档案管理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核准。

第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出录用通知。

第七条 被聘用的员工需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九条 行政部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并负责对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等。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

第十一条 内部培训内容包括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行政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因公事需要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三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行政部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十六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第十七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惩处,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规定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二十条 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 “记过”、“警告”。

第二十一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物,挪用公款;

(四)擅用基金会名义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者;

(五)品行不端,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信誉严重受损并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二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二十三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长决定。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2011年2月6日起实施,如有变更,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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