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到潮阳区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汕头市以外地区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如下:
交通工具 对象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全体人员 | 二等座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所发生房租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40元。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外皆同一标准,第人每天100元。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基金会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合理安排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2014年2月起实施,如有变更,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