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奖学金发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平东学子勤奋学习考上大学,资助、鼓励平东大学生完成学业,早日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人才,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对通过参加当年高考并被正式录取的大学生发放奖学金,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凡户口落在平东的本乡世居居民的子女(不包括世居出嫁女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大学生奖学金。

(一)            参加当年高考并被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新生;

(二)            参加当年专插本和专升本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在校大学生;

(三)            参加当年研究生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在校大学生和在职大学生;

(四)            参加当年高考,计划外自费攻读全日制成人大学的新生和自费攻读技师学院的新生(不包括非全日制、远程教育等函授生)。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

第三条  大学生奖学金分六个等次:

(一)            被正式录取的大学专科生(含技师学院新生),每生奖学金2000元;

(二)            被正式录取的大学本科生,每生奖学金3000元;

(三)            被正式录取的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在校大学生,每生奖学金5000元;

(四)            被正式录取的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在职大学生,每生奖学金3000元;

(五)            被正式录取的专插本和专升本的在校大学生,每生奖学金1000元。

(六)            参加当年高考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奖学金10000元。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发放办法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成绩单、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2张到本基金会申报,核实登记后统一时间集中发放奖学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大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度审批一次,申请、发放时间为每年8月上旬至9月中旬。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规定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10年8月起实施,如有变更,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作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