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平东学子勤奋学习考上大学,资助、鼓励平东大学生完成学业,早日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人才,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对通过参加当年高考并被正式录取的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国家任务生发放励志助学金,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凡户口落在平东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乡世居居民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大学生励志助学金。
(一)被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特困大学新生;
(二)在高等院校读书尚未毕业的大学生。
第三章 经济困难等级划定
第三条 经济困难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 家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父母双亡的;
二等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潮阳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等 父母轻度残疾、家中无稳定收入的。
第四章 助学金标准
第四条 励志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 每生年助8000元;
二等 每生年助5000元;
三等 每生年助3000元。
第五章 助学金的申请、发放办法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有效证据及书面申请书到本基金会申请,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调查核实,审定等级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发放。
第六条 本基金会励志助学金,每学年度审批一次,申请、发放时间为每年8月上旬至9月中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11年7月起实施,如有变更,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作适当修改。